女子砍下情敌头颅 听判死刑瘫倒在地(组图)

发表时间:2009-08-26 08:47 作者:andrewleeeeee 我说两句(加入讨论)

2008年11月12日,王花得知莫某某、王某某要到外县演出,14日凌晨2时许回来,遂决定在14日杀死莫某某。13日,王花携带已准备好的菜刀、尖刀,约邓成民到海口市一家旅店商量处理莫某某一事。

11月14日凌晨1时许,王花携带菜刀、尖刀,与邓成民一起乘坐事先租好的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,来到海口市国兴大道瓦灶村路口等待,同时,王花用40元安排一名“摩的”司机在瓦灶村路口等候,让“摩的”司机设法让莫、王二人坐上该摩托车。

凌晨3时许,莫某某、王某某随剧团演出回来在该路口下车并在附近吃夜宵。吃完夜宵后,坐上王花事先安排的“摩的”。王花、邓成民乘出租车跟随。摩托车到达龙岐村门口处,王某某下车后,莫某某继续乘坐“摩的”往前行驶。在行至建山里一无人路口时,一直乘出租车尾随的王花让陈某某超车,将该“摩的”拦下,王花、邓成民下车强行将莫某某从摩托车拉下来并挟持到出租车上,开往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附近。在行至石山镇道育村委会用畔村路口时,王花叫陈某某停车,谎称到王某某的母亲家评理,欺骗莫某某跟随王花、邓成民下车。当三人走进一块木薯地时,王花、邓成民和莫某某撕打在一起,莫某某被推倒在地,邓成民用手掐住莫某某的脖子,将莫某某掐至窒息死亡。

随后,王花用菜刀将莫某某的头颅砍下,与邓成民一同将莫的躯干抬到木薯地南边的甘蔗地内,用甘蔗叶遮盖,又将莫的头颅埋在木薯地北边的甘蔗林内。王花交给邓成民120元,二人一同逃离现场。逃离过程中,二人将作案用的刀具及莫某某携带的物品陆续扔到沿路的甘蔗林内,将装刀的挎包丢弃在海榆西线约37公里美文村路口处草丛内。王花回家后,用莫某某的手机卡给杨某、苏某、莫某分别发送“与男朋友走了,不用寻找”等内容的短信,以掩盖杀害莫某某的事实。

法院认为,王花、邓成民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王花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邓成民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
法庭宣判后,两被告人提出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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