博主按:在写《北京房价跌去50%的是焉非焉》是,还没有看见戴建中先生的这篇文章,实在抱歉。戴先生的这篇文章,以无可辩驳的论述,以详实的数据和理论支撑,解读了许多网友关心的问题,基本上把任志强的歪理驳得体无完肤。因此,未征得戴建中的同意,转帖如此,以正视听。
这是我开博以来,唯一的一篇转帖。文章究竟如何,相信网友自会评说。
戴建中答房地产商任志强书
任志强先生: 3月31日,北京市社科院发布了《北京蓝皮书》系列四个发展报告(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),任先生看了报道很是不爽,4月2日便发出了长文《批判<北京蓝皮书>》,汹汹然责骂不绝于口。来而不往非礼也,我作为四个报告之一《北京社会发展报告(2008-2009)》的主编,择要略作回复。 我连续两年在《社会发展报告》中指出“在买房问题上不存在‘刚性需求’”的观点。这事关要不要在价格畸高时买房,是任先生最听不得的。什么是 “刚性”?任先生有最好的阐述:是“迅速的爆发出来并转换成了购买能力”,“刚”者:硬性需求,不变也,是“一定要”、“迅速”实现的需求。但任先生又絮絮叨叨的辩解:“刚到什么程度才能变成实际的购买行为是弹性的。这不是需求的弹性,而是价格的弹性。刚性是指居民要不要改善居住条件,价格弹性是指是否有能力消费!”如果需求是在一段时间里可满足也可不满足的,哪还叫什么“刚性”?例如许多房地产商和任先生一样,乐于把每年有多少人结婚需要婚房作为“刚性需求”的经典实例。确实,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住房消费需要,但是在畸高的房价面前拒绝购买或无力购买。2008年北京有近12万对新人,但一共只卖出去94200套住宅,总还不会全部卖给新婚夫妇了吧!但是大家婚照接,房先不买,还是我那句话,“住房需求相对而言是弹性的。买不起大房子可以买小房子,买不起房子可以租房子,住宅消费能力与房价找不到交汇点时,只能是有价无市”。其实我还有先生更不爱听的话:“一直要坚持到房价理性回归,个人能够承受再买房。”先生愿意拿住房“刚性需求”和食品的刚性需求相提并论,只可惜,去年以来大家不买商品房了,一样的经济环境,君可见大家也不买食品了吗?任先生的混乱源于弄不清“需要”(need)和“需求”(demand)两个概念的区别。人类要生存,必然产生消费需要。消费需要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起点,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,消费需要一般都要通过市场来实现的,这就使消费需要体现为市场中的消费需求。影响消费需求的主要因素有:(1)消费者经济收入、(2)消费品价格、(3)产品、产业结构、(4)非经济因素,如消费者心理和习惯、政府的政策调控等。在住房问题上,每个人都需要住房,这是住房消费需要,但需求是相对价格而言并且一定是有限的,面对高价商品房,中低收入者的需求受到极大限制。要真是“刚性”的,反正总是要买的,任先生又何必起急,来“批判《北京蓝皮书》”呢?管他什么“政府政策调控”,管他什么百姓抱怨冲天,你的房子都会大卖特卖,尽管“稳坐钓鱼台”就是了。其实这些都是经济学教科书前几页的内容,实在不用我再多说了。 关于“房价收入比”、“可支配收入”等等,我和我的社科院同事没写一个字,这只是一本发展报告中收录的一篇文章观点,本可对先生的“批判”置之不理,但任先生以为自己很是明白,而所谓“专家”又很“无知无耻”,那我也有兴趣来看看到底是谁“不求甚解”吧。 任先生知道了“国际惯例上用的是所有可交易的住房的价格中位数作为计算依据”,所以嘲笑蓝皮书中那位作者用了房价“平均值”,是“想出人头地的单独‘创新’,以显示自己的高明。”任先生的国际惯例无非是联合国人居署的有关文件,在房价收入比定义中使用的是“中位数”(见“联合国人居署北京信息办公室”中文网站,www.cin.gov.cn/Habitat,《城市指标工具包指南(2003年)》第10页)。但人居署在计算有关价格的方法中也指出:“在得不到中等价格的时候,最终的解决方法就是使用平均价格。”由于中国统计部门一般不使用“中位数”而使用“平均数”的概念,因此联合国人居署在中国项目中,是用“平均数”来定义房价收入比的,请看: “房价与收入比 意义: 这是有关住房市场和住房购买能力最全面的指标。 定义: 平均面积的住房价格/平均家庭年收入 数据来源和编制方法: 相关的数据基于一项专家调查。沈阳的平均家庭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。” (见同一网站,《中国城市发展战略绩效指标手册》第25页-26页)。 至于任先生津津乐道的REICO又是什么组织呢?它的主要资助人之一就是任先生的华远公司。我斗胆问一声REICO,任先生说你们的报告“也用国家统计局的相关数据多年发布过相关的结果”,国家统计局什么时候向你们“发布”过“中位数”的?科学研究不是唬人,是要“说明计算的方式、出处”的,否则资助的“老板很生气,后果很严重!” 还有一个“不爽的”消息要告诉任先生,几年前就有人研究,如果真的用可支配收入“中位数”来做房价收入比的分母,由于中国贫富收入的极大差异,使得“中位数”会远远小于“平均数”,分母小了,得出的房价收入比就更高了(请看《统计研究》2003年第1期杨文武的文章《房价收入比指标研究》)。 任先生偏爱“中位数”,可是请先弄清定义,比如你文章中讲“中国的住房面积中位数2007年只有68平方米/户”,又大谬不然。请查《中国统计年鉴2008》第315页:2006年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7.1平方米(2007年数据尚未公布)、农村人均住房面积30.7平方米,第94页又指出2007年每个家庭户平均3.17人,由此大致可以分别算出中国城市或农村平均每户住宅面积。任先生搞房地产,不会不知道中国城市、农村的住房是不能混在一起算的吧,而且都是按“平均数”,从来不按“中位数”运算的。这二者的差别、使用的得失,胡孝绳50年前写的《统计学》中做过比较,是本很好的启蒙之作,任先生便中可翻翻。 顺带再说说“可支配收入”,这是指居民生产、经营的净收入+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(如离退休金、失业救济金、赔偿等,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、保险索赔、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)+ 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 - 国家先发后征或居民家庭成员必须缴纳的刚性支出(如个人所得税、公积金、养老基金、医疗基金、失业基金等)。 一户人家在没有买房时,计算可支配收入要从总收入中减去每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;在这户人家买房时个人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又要发还给他,成为他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。在那位作者的文章里用的是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,既包括了第一种请况,也已包括了第二种情况中的住房公积金,因此不是任先生你所说“每个职工还有24%的住房公积金等未计入可支配收入部分”。至于先生说“加上住房公积金按社科院《北京蓝皮书》的算法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买得起住房了”,实在不知所云,即便按先生的说法(不是算法,因为先生在文中又计算错了),房价收入比由此从23:1降到18.5:1,离“人人买得起住房”也是相差太远了。